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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首付款支付、房贷偿还及原件保管、实际居住等情况,法院可以认定借名买房事实成立!

易居房产团队 易居房产律师团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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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易居房产律师团案例库YJFC2005总第370 
编者│易居房产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
联系│13911056513@139.com


结合首付款支付房贷偿还原件保管实际居住等情况,法院认定借名买房事实成立

——王某1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所有权确认 借名买房 首付款支付房贷偿还实际居住



【要点提示】

借名人主张借名购买涉案房产,要求被借名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提交了《关于房屋产权说明》佐证,结合借名人支付涉案房产首付款、定期偿还房贷,且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相关还款凭证、产权证等重要资料的原件均由借名人持有保管借名人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等情况,法院可以认定借名买房事实成立。



【当事人信息】

原告: 王某、任某(被上诉人、借名人)

被告: 王某1(上诉人、被借名人)

第三人:胡某(上诉人)



【案情简介】

2003年2月18日,王某、任某王某1签订了《关于房屋产权说明》,载明:涉案房屋任某王某于2003年1月3号购买,产权系任某和王某共同拥有。因为任某56岁,王某61岁,已超过贷款年龄,国家规定已不再予以贷款。因此,任某、王某委托其子女王某1只为办理贷款手续中的贷款人,而其中王某1并不具备房屋的所有权。此房等二位老人百年之后,视子女孝敬程度酌情再做处理。特此说明。尾部由任某、王某、王某1签字捺印。

2003年2月18日借款人王某1、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与保证人某房地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346000元用于借款人购买涉案房屋……该合同签订后,一直由王某每月向王某1工商银行卡存款用于偿还涉案房屋的贷款 2015年12月29日任某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共计170358.01元后王某、任某请求王某1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未果。

王某、任某向法院诉请王某1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一审】

王某1于涉案房屋所有权及地下室转移登记至王某、任某名下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结合房屋首付款支付、房贷偿还原件保管、实际居住等情况,可认定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王某、任某主张:其二人因年龄大,不能办理贷款。经王某1同意,双方签署《关于房屋产权说明》,约定借用王某1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贷款,并由王某、任某实际支付首付、偿还贷款,实际居住。2015年12月29日王某已将所有贷款还清,交房以来王某、任某涉案房屋一直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王某1主张:《关于房屋产权说明》其没有签署,更不知道其内容,且内容严重失实,该《关于房屋产权说明》不具有真实性,是虚假的。

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三方共同出具的《关于房屋产权说明》,明确约定诉争房产系王某、任某购买,产权系王某、任某所有,仅委托王某1办理贷款手续。基于上述约定,三方之间形成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王某、任某依照约定支付涉案房产首付款,之后持有王某1银行卡定期偿还房贷并于2015年12月付清。且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相关还款凭证、产权证、不动产发票、煤气入户费及采暖费票据等重要资料的原件均由王某、任某持有保管,结合王某、任某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的事实,认定王某、任某王某1名购房的事实成立。在王某、任某还清房款借名事由消失后,王某1应及时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王某、任某名下。虽王某1对房屋产权说明中内容否认,称签字时系空白,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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